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计生委、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办法》公布以来,基层民政助理和计划生育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我们研究,拟定了《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计划生育部门对贯彻《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要求?
答:《办法》公布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如何贯彻执行问题发了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采取积极态度,坚决贯彻执行,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和《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提倡晚婚是不是同《婚姻法》和《办法》相矛盾?
答:“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办法》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程序法。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贯彻《婚姻法》、《办法》不但没有矛盾,而且是《婚姻法》明确要求的。今后,仍要继续大力宣传、提倡和鼓励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时,必须明确,晚婚年龄不是法定婚龄,它不能代替法定婚龄。对于已达的青年,应该动员他们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晚婚的号召,提倡并鼓励他们到了晚婚年龄后再结婚。
三、有些地方硬性规定晚婚年龄,不达到晚婚年龄就不给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样做对吗?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人口政策。提倡和鼓励晚婚是控制人口的一个办法。做好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宣传和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提倡、鼓励和支持青年适当晚婚。对于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在进行晚婚动员后,男女双方仍坚持结婚的,应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四、对过去提倡晚婚工作中制定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办法》的规定,应如何办?
答:提倡晚婚晚育,主要是通过宣传晚婚的好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过去在晚婚问题上曾做过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办法》的规定,应进行修改。
五、取消硬性规定的晚婚年龄后,如何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答: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教育干部学法、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帮助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丝毫不能放松对群众的晚婚晚育宣传工作,要继续提倡和鼓励群众适当晚婚;同时对已婚夫妇要热情指导避孕,适当晚育,避免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
六、对早婚问题应如何办?
答: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曾联合下达过关于严禁早婚的通知。早婚、不登记就结婚属于违法婚姻。早婚,不登记就结婚也必然造成计划外生育。目前,这个问题在一些地方又有抬头,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现在,要重申这个通知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相关文章
- ·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办理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
- ·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
-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刑事暨违警纪录处和澳门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事仲裁委员会扩大受理案件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禁毒委员会成
-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至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人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教育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禁毒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