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www.110.com 2010-06-30 11:0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