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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历史演(5)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四) Silhouette案的重大意义

  这一判决表达了欧洲法院反对采取“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立场,从而平息了长时间的争论,统一了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欧洲商标法统一过程中关于商标权利用尽的规定。同时,该案认可商标权人可以行使商标权来阻止来自共同体外部的平行进口,赋予了域内商标权人更大的权利,保护了欧盟的贸易利益。由于该判决的重要性,其已成为共同体商标统一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判例。[23]

  六、Davidoff案对此问题的最新发展

  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案明确了欧盟反对采用“商标权的国际用尽”标准的立场,在欧盟法上确立了“商标权区域用尽原则”。但从最近在英国法院做出的Davidoff案来看,欧盟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似乎有所松动。

  (一) 基本案情

  该案的原告在英国有两个注册商标,“Cool Water”和“Davidoff Cool Water”。

  他在英国法院申请一个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诉称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从欧共体外部进口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到英国,严重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被告也承认其(1)从欧共体外部(具体是新加坡)平行进口了原告的高成本高价格的矿泉水到英国;(2)移动或涂去了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数字条码使得产品的来源无从追踪。

  (二) 双方的主张

  原告方一开始的主张是基于Silhouette案的判决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条(2)款提出的,他认为Silhouette案的判决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条(2)款表示欧盟法坚持的是“商标权的区域用尽原则”,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欧共体以外的市场并没有用尽其商标权利,因此可以行使商标权阻止来自欧共体外部的平行进口。原告方认为根据分销协议,他将商品销到远东国家,被告未经其同意就将该商品返销到英国侵犯了其商标权。

  被告方则认为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从外部进口到欧共体的货物,也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原告已经同意或者可以视为同意其返销行为。被告主张Silhouette案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允许或者不允许平行进口的选择权。

  由此本案接下来的问题就转化成了确定原告方是否默示同意其产品返销回欧共体市场。

  (三) 法官意见

  Laddie法官认为这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为判定是否有“默示同意” (implied consent)的存在,Laddie法官考察了原告在欧共体外部市场的销售情况:

  1.原告与分销商达成的相关分销协议:协议允许分销商、再分销商和再代理以及零售商自由地在其分销区域卖这种商品,没有对再卖行为(resell)做出任何限制。

  2.原告的商品没有标有任何标志或通知申明该产品的销售地是有限制的。

  Laddie法官认为按照《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条(2)款,商标权人如果在将商品交付给第三人时没有对第三人的分销行为加以限制,就可以认定商标权人默示同意该商品可以返销到欧共体内部,因此不能适用第7条(1)款通过行使商标权阻止来自欧共体外部的平行进口。为判定是否有默示同意存在,应当考虑任何相关的情况,包括商品的性质、投放市场的条件、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等等。本案争议项下的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商标权人本可以但实际其没有对再销售行为做出限制,因此可以认定默示同意的存在,商品的买主可以把商品再销售到任何他愿意销售的地方。

  (四) 原告方的进一步主张及法官意见

  初步主张不成立,原告方变换了他的立场,认为即使有默示同意的存在,按照《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条(2)款其仍有权阻止该平行进口。第7条(2)款规定:如果商标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货物的进一步销售,尤其是当货物的条件在投放市场后发生变化或受到损害时,不适用第7条(1)款的权利用尽原则。本案中被告移动和部分涂掉了商品的数字条码,商品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受到了损害,因此商标权人的权利没有用尽,仍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权阻止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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