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增改内容》中,首次提出和制度,不符合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引起我注意的是下列文字:“对于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今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是普遍的国情。这个撤婚时限的“下限”倒是明确得很,但“上限”被胁迫成婚者很明确吗?对当事者而言,作为撤婚重要时域依据的“六个月”的上限模糊不清,会给以后的现实操作带来一些紊乱的因素。譬如说被拐骗的妇女,绝大多数文化层次较低,能被解救回家已是欣喜万分了,有多少能知道“六个月内”能撤婚?这提醒我们法规操作上可能出现漏洞。好莱坞警匪片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边给疑犯带手铐边唠叨:“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法庭上的证词,有可能对你不利。”这是60年代美国诞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从此以后,不管美国警察当时多么忙乱,在讯问疑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疑犯。“米兰达警告”实际是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与民众的权利,通过警察之口直接告诉给民众,让当事人当时就明白自己的权利。我们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开始试行由警察向当事者告知权利。现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讨论得轰轰烈烈,但一般老百姓结婚通常只是到有关部门交点钱,经过一些把关不算严格、很容易蒙混的检查,领个大红章证书就算“大功”告成了。而且大多数老百姓似乎有讳忌大喜之日学法律的做法,只知道领个证书就是“合法夫妻”了,到底合的什么法压根儿不知道。
所以,仅是立法“火车头”的“提速”是远远不够的,如同铁路部门刚实行的火车提速一样,必须每个司法环节都协调地“提速”,方能真正开出修正后的《婚姻法》的“提速列车”。《婚姻法》草案新规则若正式立法,向民众传达将是当务之急。以“可撤销婚姻制度”为例,应加强其现实可操作性的工作。
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电视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打拐”镜头:被拐妇女被成功解救出来了,我们的人民警察郑重地对她说:“您已经恢复自由之身了,如果您对这段婚姻不满意,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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