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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6-30 17:30

  三、对我国现有家庭暴力处理机制的评价。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参与、互相协作的应对机制。在上述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框架内,受暴者将有相应的求助手段,而施暴者将根据自己施暴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些措施对于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有一定效果。

  虽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又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应对机制的对策。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近期目标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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