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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3)
www.110.com 2010-06-30 13:11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易于确认,有关的证据也易于收集。

4.强化在生育问题上的责任感,减少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

(三)认领的方式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无须生母的认领。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以分娩的事实而直接确定。而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后者除具有前者的事实外,尚须生父认领。生父认领一般有两种情况;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履行对子女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5]

(四)如何确立我国的认领制度

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认为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领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认领应在子女出生时进行。子女出生办理户籍登记时,可要求生母指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经非婚生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承认是子女的父亲,应予以登记,作为确认子女与生父身份关系的法律依据。如果经非婚生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予以否认,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提交与该男子在非婚生子女受胎期间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行强制认领制度,由法院最后判决确定身份关系。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比较复杂,有些是在母亲被强暴的情况下受胎出生,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只要非婚生子女生母提供相应的证据,她有权要求法院剥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亲权。经查证属实,不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否自愿认领非婚生子,法院都可剥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亲权。亲权被剥夺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子女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这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特殊情况下,即生母认领非婚生子女时,应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时指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这充分考虑到由于各种原因,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不能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律对认领制度可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父母认领子女后双方确立起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

 

四、其他保护措施

(一)户口问题

非婚生女子既然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无辜地来到这个世界,作为一个具有生命意义上的人,在生存权上是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来到人世间不是他们的错,但他们在睁开眼睛来到这个世界所遇到的最切实困难,就是取得合法的社会身———户口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在目前往往遇到一定程度的困难,在民间至今存在着一批 “黑户”。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应当明确规定:“出生登记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手续,不需要出示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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