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港、澳、台、华侨、外国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国内婚姻登记由各县区集中登记)。
(二)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女方必须亲自到场。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最低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三)结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此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离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前款第(2)、(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此外,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符合法定条件和按规定提供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当天受理,当天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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