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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5)
www.110.com 2010-09-02 17:04

  (二)各单位在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时,必须统一使用计生办印章。

  (三)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办理各种证明证件,凡提供材料不全或查验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办理。

  (四)各单位在办理证明证件时,要严格审查材料原件,坚决杜绝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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