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能轻易反悔
www.110.com 2010-08-24 15:04
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贾某补偿款8万元。
贾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4年3月21日,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8万元。现在由于感情不合,离婚后,我愿意付给对方8万元,两年内还清。”11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刘某与贾某离婚。财物双方自行处理。”双方离婚后,刘某未按字条内容给付贾某补偿款,故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
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系在贾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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