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2年至2005年每年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统计:2002年全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和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共有117.7万对,2003年共有133.1万对,2004年共有166.5万对,2005年共有178.5万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第17页。
[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页。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7页。
[5].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6].吕忠梅总主编,郭卫华主编:《“找法”与“造法”——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吕忠梅《主编按语》第5页。
[7].杨立新著:《特殊纠纷案件的法理分析与法律判定(1)》,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页。
[8].金长荣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技能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32页。
[9].本文所讨论的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排除夫妻双方婚前已有合意但以一方名义而实际共同购房的行为。
[10].本文所指物权法(草案)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5年7月发布的公开征集意见的文本。各种版本的物权法(草案)在房产取得需以取得房产证为准这一点上基本相同。
[11].周枬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局1996年版,上册,第414页。
[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13].杜万华、宋晓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47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八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笔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仍可适用,但应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其它内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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