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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结婚添置住房 不料分手成争端
www.110.com 2010-08-24 15:43

                    为结婚添置住房 不料分手成争端


  有人说:情侣是前世的冤家。这话从某种程度上讲一点也没错。王英(化名)和刘杰(化名)本是一对儿“准”夫妻,感情十分融洽,连婚礼都准备筹划了。不料,转瞬间,两人分了手,不但没当成普通朋友,还为了房子的事打起了官司。
  2000年,王英和刘杰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印象不错。交往一年多后,两人就考虑结婚买房的事。2002年,正逢王英的单位以市场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两人一商量,就由王英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房价13万多。两人刚工作没多久,手里并没有多少钱,刘杰的父母经济条件还算不错,就给了两人4万元的买房补助。其余的部分,就由王英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2003年4月,王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8月,两人将房屋装修完毕。虽说两人快结婚了,可是4万元对一般的家庭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刘杰的父母就不太放心,2004年5月中旬,刘杰的父母与王英、刘杰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2002年11月,刘杰以王英的名义购买位于某小区楼房一套,由刘杰的父母出资4万元,包括部分首付款、装修费。此房剩余款项由刘杰、王英共同承担,购买此房作为二人结婚用房,婚后作为二人共同财产,如果二人因故不结婚,刘杰的父母收回所出款项。

  本来签这协议的目的只是防个万一,不料,这不想看到的“万一”还真发生了——相处越久,两人越发现性格不合,谈不来的地方越多。2004年8月,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干脆就分了手。

  房子装修好后,刘杰就一直住在那儿。分手后,王英不干了,本是我单位的福利性质的售房,也是在我的名下,你凭什么一直占着?刘杰则坚决不让房子,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愿意按房屋折价款的一半给王英。双方为此争执不断,一怒之下,王英就将刘杰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杰返还自己房屋。

  庭审中,刘杰提出了反诉,要求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两人唇枪舌剑,谁也不肯让步,除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花费31 000元、房屋的现评估价值为23万多元没意见外,其余的件件都有争执。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公共维修基金的支付及购房贷款的偿还问题,王英主张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等均系自己交付,贷款系自己归还的,只是在交付首付款及装修房屋时,向刘杰的父母借款4万元;刘杰主张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系自己支付,贷款系二人共同归还的。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属双方的共有财产。现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确认财产权属及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该房屋属于王英所在单位以优惠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故该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王英所享有的优惠额度及双方在财产形成时的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并根据双方各自在该房屋中的份额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在该房屋的价值中,购买房屋的价款与当时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属于售房单位给予本单位职工的福利,该部分份额应归王英所有。在购买房屋的价款中,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的部分,因该贷款应由王英负责归还,且刘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的贷款系双方共同归还,故该部分份额亦应归王英所有。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用及公共维修基金等,属于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双方在该部分出资中的各自份额,故应平均分割。关于双方与被告父母签订的协议中涉及该房屋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该债务的分担问题,可另行解决。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王英所有,刘杰将房屋交还王英,王英给付刘杰房屋折价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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