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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所得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确定?
www.110.com 2010-08-24 15:43

             军人复员所得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确定? 

  

    张某1985年(20岁)参军入伍,1994年与方某结婚,2003年从部队复员。复员时部队为其发放了医疗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等,2004年以来夫妻双方关系恶化,现准备协议离婚,但对张某复员时取得的财产应如何处理双方有不同的理解,为此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婚姻法修改以前,在涉及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
    (1)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但在个案中关于复员费、转业费也有按共同财产处理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起歧义,不能公正地保护军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法修改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财产的性质司法解释的精神是: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据此,张某复员时取得的医疗生活补助费应属张某个人所有。张某20岁参军入伍,复员时取得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的费用总额除以50确定的年平均额再乘以张某与钱某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维护军人及军人配偶双方合法权益的精神,对于调整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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