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前妻申明要房产 有悖常理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张中林在与妻子李茹离婚时,为房屋归属问题,于2002年4月在徐汇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张中林同意位于松江洞泾镇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李茹所有。同年11月,两人又在民政局,双方并对作了明确约定。但两人的复婚道路并不平坦,第二年,两人的关系再度紧张,李茹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2003年8月,两人在闵行区法院再次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明确,李茹为弥补张中林在上确实分得较少,自愿补偿张中林4.5万元。
2004年10月,张中林拿出一份《承诺申明》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松江洞泾镇的一套房屋归他所有。《承诺申明》上写着:“只要张中林同意跟我离婚,我李茹自愿放弃洞泾房屋的所有权。2003年8月12日”
法庭上,当李茹看着这份她自己也是第一次看到,盖有她的印章却没有她亲笔签名的《承诺申明》时,情绪激动,她说,这段婚姻带给她的一直是不幸,在她离家那段时间里,她的印章遗留在家里。更何况现在,她刚被查出患了重病,急需大笔的医疗费,于情于理,她都不可能将这套房屋赠给张中林。
法院认为,《承诺申明》并非被告李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张中林应当在取得《承诺申请》后才同意与被告离婚,而双方在闵行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没有该份《承诺申请》的内容,有的只是被告自愿补偿原告4.5万元的内容。该承诺申明的日期是2003年8月12日,而双方同一天在闵行法院调解离婚,对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张中林没有理由不向闵行法院出示。《承诺申请》的内容全部打印,而且签名处只盖印章不签字,这也显然有悖常理。
据此,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中林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即使《承诺申明》是真实的,也仅是一份一般的赠与合同,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李茹还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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