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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举证难
www.110.com 2010-09-02 14:07

  新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

  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性问题与“包二奶”

  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律师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

  在新婚姻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以往中国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例如总则中增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项,一些法律专家解释为:“忠实”即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

  据了解,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而提出过错赔偿,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会把性问题摆上桌面。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情况的增多,使法庭上演隐私大战,那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此外,一些律师将有可能成为私家侦探,千方百计获取有关“第三者”的种种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当事人获得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胜利。

  “二奶杀手”与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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