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可以拒绝提供该项司法协助,但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七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于本国法律。
二、被请求机关提供民事司法协助,亦可应请求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诉讼程序规范, 但以不违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限。
[章节]第二篇 民事司法协助 [章节]第一章 诉讼费用 第八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法院不得因缔约另一方国民是外国人或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 所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九条 诉讼费用的支付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 范围内支付诉讼费用,包括预付的部分。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十条 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 内免除诉讼费用。
二、缔约一方国民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 明其身份及财产状况的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 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出具上述证明书。
[章节]第二章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相互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 ,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第十二条 请求的提出
一、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当事人及请求书中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 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提供协助的案件的名称,以及请求协助的内容 ;应送达文书的名称,以及其他有助于执行请求的情况。执行该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和材料也须随请求书一并提供。
二、上述请求书和文件应由缔约一方的请求机关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请求的执行
一、如果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缔约另一方请求执行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和其 他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权执行请求,应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并通 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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