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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5)
www.110.com 2010-07-01 10:47


    (三)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四)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 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六)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 有住所或居所;
    (八)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九)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决的缔约 一方境内;
    (十)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
    二、为便于提出上述申请,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可以根据请求提供一切有用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出的文件
    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裁决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二)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三)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 明;
    (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
    (五)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第二十五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关于承认与执行裁决和司法调解书的程序,缔约各方适用本国的法律。
    二、决定承认事宜的法院仅限于审查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十六条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裁决一经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即在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境内与该缔约一方法 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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