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5)
www.110.com 2010-07-01 10:47
(三)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四)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 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六)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 有住所或居所;
(八)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九)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决的缔约 一方境内;
(十)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
二、为便于提出上述申请,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可以根据请求提供一切有用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出的文件
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裁决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二)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三)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 明;
(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
(五)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第二十五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关于承认与执行裁决和司法调解书的程序,缔约各方适用本国的法律。
二、决定承认事宜的法院仅限于审查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十六条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裁决一经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即在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境内与该缔约一方法 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 下一篇:什么是涉外亲属关系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