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变更抚养权 >
离婚后能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www.110.com 2010-06-30 16:21

内容:

  我是军婚,十月判决离婚,当时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考虑,由女方抚养,但双方口头协议离婚后女儿仍用现在的名字。但现在女方突然提出要给女儿改名,我们两地分隔很远,我很爱孩子,离婚协议中规定每年有一个月女儿可以和我居住。姓名现在是我们父女的唯一联系。不想让她改名字,但女方在当地有能力隐瞒情况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有规定能保证孩子不改姓名。另外出于现在情况,我能否提出变更,孩子由我抚养。女方有工作,但同时做生意,陪孩子时间很少,多由女方父母带孩子。但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她们家长大,现三岁半了,女方一家都不同意把孩子给我抚养。出于教育子女考虑,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把孩子要过来。我的生活稳定,而且环境较好。不知如果起诉能否胜诉?

  回答:张萌

  内容:

  1、根据有关规定,你如果想变更抚养权的话,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对于你是否能胜诉的问题,就很难讲了。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