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
www.110.com 2010-08-09 11:17

  为在迷雾、强风等恶劣天气下加强对黄浦江轮渡、隧道和南浦大桥的管理,保障的过江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遇到恶劣天气,轮渡、大桥按规定必须停航或禁止通行时,由市轮渡公司、大桥管理所发布停航、禁行通知,并立即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台要及时广播,直至轮渡恢复航行、大桥准许通行为止。

  二、因恶劣天气轮渡停航,应确保隧道、大桥的通行安全和畅通,并保证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严禁自行车、强行进入隧道和大桥。

  三、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因轮渡停航,可改乘隧道或大桥线公交车过江。如大桥因恶劣天气禁止通行,大桥线公交车改走隧道。

  四、职工确因轮渡停航或大桥禁止通行,不能按时上班的,不作为缺勤或迟到处理。

  五、因轮渡停航,渡口、隧道口、大桥出现乘客积压、拥挤现象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水上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共同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乘客必须服从公安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严禁冲击隔离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交部门在轮渡停航时,要根据乘客流向情况,加强调度,增派机动车辆,增援隧道、大桥公交线路,及时疏导过江乘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七、气象台要努力搞好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恶劣天气,应立即通报给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八、全市各单位都要加强过江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有关过江安全的规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