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水路、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为我市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经营水陆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包括客货联运、货物委托、客运代办、货物中转、仓储理货)的国营、集体、外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交通运输法规,服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接受交警和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运输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公路运输营运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有关开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交通、工商部门补办。凡本通告公布后一个月仍不领证办照且继续经营者,一律以违章论处。
三、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省、市物委和交通部门制定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价格标准。各客运停车场、售票点和营运客车应张挂客运价目表和里程表,接受旅客监督。对擅自自加价、滥收运费者,除责令其退还多收部分外,并处以多收部分的三至十倍的罚款。
四、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福建省交通运输统一的、经税务部门监印的费用结算赁证和客票。凡不使用规定票据,单位不得服销,银行不予划拨。擅自印制伪造、转售、代开套用运输票据者,均属违法行为,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处理。
五、运输经营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工商、交通部门缴纳购车附加费、管理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港航规费、对偷漏、拖欠、拒缴者,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旅客、货主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查处违章运输、野蛮装卸,粗暴待客、倒卖车票、私收票款运费、偷资承运物品等不法行为。
七、为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允许正当竞争,择优乘车、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地为牢,垄断客、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八、各级交通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运输市场应加强稽查工作,发挥监督、检查、协调管理作用,确保国家路政、运政法规、条例的贯彻实施。
九、凡通行于城乡道路的各种车辆,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以确保交通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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