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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

  (市交委 二○○三年十一月)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主城区客运运力结构调整“一大一小”的规划,结合主城区中巴车客运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赵公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交委副主任丁纯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以及市交委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运管局,市交委运管局局长孙万发任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选派1名熟悉此项工作的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的实施工作。

  二、退出方式

  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以3辆中巴车置换1辆出租汽车的方式进行。

  经营中巴车的个体户中,其经营数量不足3辆的,可选择1辆中巴车置换1辆大客车,但置换大客车增座的数量不能超过5座。对大客车营运线路作原则调整、投放到渝中区以外经营。

  三、退出范围

  (一)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规定的主城区尘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19座(含19座,下同)以下柴油中巴车。

  (二)现持有市交委运管局核发的“922”字头营运线路牌,车辆座位数在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三)2003年12月31日前报废未更新的市区内19座以下中巴车。

  四、退出步骤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将以下中巴车调整退出主城区客运市场:

  1.主城区尘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19座以下柴油中巴车。

  2.2000年2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报废未更新的市区内19座以下中巴车。

  (二)2004年将持有“922”字头营运线路牌,仍在营运的中巴车,以及剩余的已报废未更新的中巴车调整退出。

  五、时间安排

  实施置换投放的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确定,属于2003年12月31日前调整退出主城区客运市场的中巴车,其经营者必须在2003年12月10日前将车辆报废退出,并办理完成置换申报手续。属于2004年退出的中巴车,其经营者应在领导小组确定的置换投放申报期限内,将车辆报废退出,并办理完成置换申报手续。

  六、办理程序

  由市交委运管局核实编制完成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车辆明细台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分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中巴车置换出租汽车的,市交委运管局凭领导小组的审核确认书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置换批准文件。经营者持批复文件向市财政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凭经营权证缴款凭证到市交委运管局申领《营运车辆准购证》。经营者购车后,持置换批准文件、经营权证缴款凭证和《营运车辆准购证》到公安交管局办理营运车辆入户手续,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凭新型计价器安装证明和服务监督卡办理证明,到市交委运管局申办《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车辆营运手续。

  (二)对中巴车置换大客车的,由市交委运管局凭领导小组的审核确认书向经营者核发置换批准文件,并发放客运车辆《准购证》。经营者购车后,持置换批准文件和《营运车辆准购证》到市公安交管局办理营运车辆入户手续。

  (三)柴油中巴车车辆报废期限在2003年12月31日以后,提前到2003年11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期间报废的,以及汽油中巴车车辆报废期限在2004年12月31日以后,提前到2004年报废的,经营者凭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提前报废通知书,向市财政申领中巴车提前报废补偿金。

  (四)报废退出的中巴车辆必须销毁。经营者应持市公安交管局、市金属回收公司车辆报废凭证,到市交委运管局办理置换退出申报手续。柴油中巴车辆使用年限到2003年12月31日不足5年,提前到2003年退出的,以及2004年退出的中巴车车辆使用年限不足5年的,经营者可将车辆转让出重庆市。车辆转让出重庆市的,经营者凭市公安交管局车辆转让过户凭证,到市交委运管局办理置换退出申报手续。转让退出的柴油中巴车,不享受市财政的提前退出补偿金。

  (五)2003年中巴车置换投放出租汽车数量,以2002年主城区交通规划调查的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63%为依据,可按主城区出租汽车总量约5-8%投放。具体置换及投放数量经领导小组确定后投放。2004年的置换投放,由市交委在2004年组织出租汽车投放听证会后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七、政策措施

  (一)搞好宣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宣传、引导工作。同时,召开经营业户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二)由市交委及其运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规划、组织好中巴车退出后的市区内客运运力投放和线网结构布局,满足和方便群众出行。

  (三)重视中巴车调整退出后中巴车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加强中巴车从业人员转岗培训指导。中巴车置换后,经营者应优先安排原中巴车从业人员就业。

  (四)对按本实施工作方案规定提前报废退出的中巴车(按8年计算),在扣除中巴车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按每年9000元/年(按月核发)进行补偿。其补偿费在市财政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五)中巴车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将中巴车置换为出租汽车,按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营者以“三换一”的方式将中巴车置换为出租汽车的,每辆出租汽车按规定向市财政交纳5万元人民币经营权证款后,取得25年经营权。同时,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七)柴油中巴车未在2003年12月10日前退出客运市场的,2003年12月31日后必须退出客运市场,不得继续营运,并不予更新或置换;中巴车报废期限在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未在2004年内按领导小组确定的期限报废退出的,2004年12月31日后不得继续营运,必须退出客运市场,并不予更新或置换。

  根据本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可会同其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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