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法规 > 治安处罚相关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贯彻实施《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安全应对准备

  2006年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放改为限放后的第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安全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生产、配送、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安全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燃放和限制燃放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二、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发证条件

  对烟花爆竹行业要合理规划,控制总量。对生产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和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重组措施;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从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要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认真核查。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实施安全与保险互动;采用先进的安全监控措施,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对重点场所、岗位和违规违章行为的监督。

  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大业主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取消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挂靠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个不准”:安全设施不达标不准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生产、安全制度不健全不准生产、安全责任不到位不准生产、职工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产品不合格不准出厂。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设施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四、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和行政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所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梁平县等重点烟花爆竹生产区县(自治县、市)应在安监部门设置烟花爆竹监管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承担监督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日常管理,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严禁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进入限放区域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

  实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驻厂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负责选派,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派员工资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划转安监部门,再由安监部门发放。特派员主要工作职责是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查处违规行为,定时向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汇报所驻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各地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户进行排查,认真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要借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的成功做法,在重点隐患企业、重点时段采取“一盯一”、“人盯人”的方式,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督导组,实施现场安全生产全程督导。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一个乡镇发生2起3人以上烟花爆竹死亡事故(包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给予分管乡镇长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乡镇长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的2个乡镇发生3人以上烟花爆竹死亡事故(包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或按行政问责制予以追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安全氛围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推行职工安全教育“三个一”制度(一日一专题、一周一讲课、一月一考核奖惩)。严把兑药工、装药工、切引工的配置和准入关。兑药工、装药工、切引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兑药工必须专门配置,专司其职,不得兼职。达不到以上文化程度的,培训机构不得入训,颁证机关不得发证;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必须要有记录备查。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对烟花爆竹事故要予以公开曝光,教育广大群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预案进行演练;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公示上墙。新闻媒体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安全的氛围。

  六、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以及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知情者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检察等部门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备案制,须经市安监局审核后方可结案。对事故单位一律责令停产3个月以上进行整顿,并扣除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给予每位工亡职工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按照规定计算不足20万元部分,由业主承担补足。业主必须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对因工受伤和致残的未投保职工,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赔偿费用。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取消其生产资格,收回生产经营权限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事故抢险、善后、理赔和处罚;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