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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止,道路明显下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好转,运价合理回归,运力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较好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但是,当前部分地区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野蛮闯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就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精神,巩固我区治超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实现全国、全区治超工作目标,自治区治超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我区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制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制订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好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治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措施,保障经费,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宣传不断,力度减,形成全区治超工作上下齐动、部门联动、地区互动的强大合力。

  二、继续加大治超工作执法力度,坚决遏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一)强化路面联合执法

  全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交警与路政执法人员实行联合执勤,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净化治超工作执法环境,严厉打击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野蛮闯关、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坚决查处各类不法分子,特别是内外勾结、引路冲卡以及拒绝检查、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法分子。对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合整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广西军区、驻桂部队及武警广西总队成立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采取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互通信息、联动协作等形式,开展打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利用假冒军车号牌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维护部队形象,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

  (四)进一步整顿汽车改装企业

  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要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整顿。

  (五)继续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继续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于车主不愿意更正、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检。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发放车辆牌照,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源头的监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建立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包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小矿场、沙石场和以各种名义设立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规范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电煤运输通道的管理,凡运输鲜活农产品和煤炭等物资的车辆都要依法装载,不能超限超载。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在开展集中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同时,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改装和登记关

  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相符的车辆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国家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和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

  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区治超站点建设规划方案的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设置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测站,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建立信息畅通、信息共享的全区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帮助解决好建设治超检测站(点)所需的土地征用问题。交通、物价、财政部门要研究修订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方式和管理办法,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和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开展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各级交通、公安、法制、价格、监察(纠风)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51号)的分工要求,对治超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的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坚持保证交通畅通优先为原则,对交通严重堵塞的路段要加强疏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测和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按规定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将继续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各类违法车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四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止,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好转,运价合理回归,运力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较好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但是,当前部分地区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野蛮闯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就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精神,巩固我区治超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实现全国、全区治超工作目标,自治区治超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我区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制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制订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好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治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措施,保障经费,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宣传不断,力度减,形成全区治超工作上下齐动、部门联动、地区互动的强大合力。

  二、继续加大治超工作执法力度,坚决遏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一)强化路面联合执法全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交警与路政执法人员实行联合执勤,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净化治超工作执法环境,严厉打击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野蛮闯关、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坚决查处各类不法分子,特别是内外勾结、引路冲卡以及拒绝检查、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法分子。对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合整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广西军区、驻桂部队及武警广西总队成立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采取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互通信息、联动协作等形式,开展打击假冒军车超限超载运输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利用假冒军车号牌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维护部队形象,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

  (四)进一步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要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整顿。

  (五)继续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继续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于车主不愿意更正、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检。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发放车辆牌照,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源头的监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建立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包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小矿场、沙石场和以各种名义设立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规范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电煤运输通道的管理,凡运输鲜活农产品和煤炭等物资的车辆都要依法装载,不能超限超载。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在开展集中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同时,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改装和登记关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相符的车辆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国家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和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区治超站点建设规划方案的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设置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测站,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建立信息畅通、信息共享的全区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帮助解决好建设治超检测站(点)所需的土地征用问题。交通、物价、财政部门要研究修订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方式和管理办法,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和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开展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各级交通、公安、法制、价格、监察(纠风)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51号)的分工要求,对治超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的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坚持保证交通畅通优先为原则,对交通严重堵塞的路段要加强疏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测和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按规定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将继续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各类违法车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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