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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的《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出租车管理,进一步明晰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维护出租车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以及南政办[2004]162号和南交警[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平市区出租车经营权证及经营权办理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规定

  1、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南平市区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办理报废更新报牌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交警[2002]22号)文件确定的“黄面的”出租汽车“二并一”的政策规定。

  2、对“二并一”政策实施前已经在用的桑塔纳“轿车型”出租车现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可以按“一换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权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10年;也可按“二并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20年。

  二、出租汽车产权归属及挂靠管理规定

  1、出租车产权属个人的,行驶证、营运证、经营权证上可登记车主个人名字,但必须挂靠公司管理。

  2、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属个人但挂靠公司管理的,公司应与车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车辆产权、经营权以及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有义务协助车主办理公证书和经营权证书。

  3、出租车车主有自由选择挂靠公司的权力,若出租车车主要求脱离挂靠关系的,原公司不得以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扰。

  三、经营权证办理期限及要求

  1、凡按“二并一”或“一换一”规定办理的报废更新的“轿车型”出租车,尚未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经营权证的,一律视为自愿放弃经营权。

  2、新办理更新报牌的出租车,经营权证应当与车辆注册登记一并办理。

  四、出租汽车标识

  1、市区出租车属公司所有或挂靠公司的,车门字统一喷涂公司的名称和标识。

  2、出租汽车公司的标识喷涂图案由各公司自主设计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各出租汽车公司标识的喷涂图案需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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