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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和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国家相关政策为主线,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切入点,以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要求,把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三是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遏制非法运营现象,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四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等非法行为。五是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擅自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六是出租汽车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七是深入调查了解出租汽车行业现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措施。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及川办发[2005]4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川财明电[2006]3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4]2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通过清理整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秩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纠风办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运营证明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子女、亲属名义采取入股合资、合作、挂靠等形式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徇私舞弊、继续私养“黑车”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省政府同意成立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由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组成(不另行文)。按现行管理职能划分,在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内分别设立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高速公路、农村客运、主要干线公路客运等“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道路客运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以下4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阶段:7月10日前,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各地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偿出让、转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营运等各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情况于8月5日前分别报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整改阶段:8月,各地对所辖县(市、区)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迎接验收阶段:9月至10月。9月10日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将我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情况汇总报全国出租汽车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10月,迎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对我省的检查验收。届时,各地要做好迎检准备。对验收不合格的,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市(县、区)长负责制。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以简报形式报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附后)。二是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进行督查和通报。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日常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制订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得简单粗暴,更不得以罚代管。对出租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记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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