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公路运输超载超限的整治力度,消除由违章超载超限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全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消除由违章超载超限给道路带来的损坏,保护芜湖长江大桥安全,保护我市道路基础设施,保护合芜、芜宣高速公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起至7月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公路超载超限统一行动,全面治理严重超载超限违章,积极探索和建立治理超载超限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基本消除公路运输货(客)运车辆普遍严重超载超限现象;建立查堵超载超限的源头、路面、宣传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超载超限违章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区具有自身特点的深层次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芜湖市治理公路超载超限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安局交警支队9楼),统一协调、调度全市治理工作。同时,相关县、区政府和芜湖长江大桥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由主管县、区长、主任任组长,负责本县、区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部门职责
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抓好我市公路货(客)车超载超限违章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宣传教育及机动车超载行驶进行严格管理。积极组织警力及时摸清超载违章的重点地区、线路、源头,及时掌握装载点的数量、货流量,明确整治重点。切实把好治超第二道防线,加大路面执勤查纠超载违章力度。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汽车站、客运单位、运输企业等客货车辆源头管理,开展货(客)运车辆反超载超限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路政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超限违章行为予以查纠。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检查站点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卸货(客)转运工作,要做到卸载场地、卸载设备、地磅、卸货(客)转运车辆和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五落实”;长江大桥管委会负责桥北卸载场地的筹建工作;5月1日前,市公路局负责市区3个检查站限载检测设备的落实,三县负责各自辖区检查站限载检测设备的落实,保证确定违章、查堵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
(四)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集中治超工作进行全面宣传,营造声势,市内各新闻媒体要开辟治超治限工作宣传专栏。
(五)工商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我市非法改装车辆企业的整治,对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修理场(站、点)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六)经贸部门负责我市汽车生产源头管理,开展专用改装汽车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大吨小标” 汽车生产企业。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货(客)运单位治超治限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八)纠风办负责对公路“三乱”实施检查和监督,对“三乱”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2004年4月10日—20日,为治理超载超限社会化宣传动员阶段。
1、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好“治理超载超限宣传周” 活动(4月12日——18日),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宣传手段,将治超治限工作措施和法律依据向社会详细公布,并营造舆论氛围。治超治限期间,在市电视台和市电台定期滚动播放整治超载超限宣传标语,并设置整治超载超限宣传专栏;认真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跟踪连续报道、现场报道整治超载超限行动情况,并对一些超载超限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2、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翻印并向所有公路收费站散发《致车主、驾驶员的一封信》和《芜湖市关于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工作的通告》。
3、加强源头管理,签订《防超载超限责任书》,管好“自家车” 、“自家门”。交通部门要深入货(客)运输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告知会等形式,向货(客)运输企业、驾驶员、车主宣传治超治限措施和意义;经贸委等主管部门要深入工矿企业、煤炭、钢铁、建材等物资生产销售单位,通报治超治限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宣传有关规定。
4、芜湖长江大桥管委会在大桥电子显示屏上定期滚动播放整治超载超限宣传标语。交通部门在合芜高速公路等市际、县际交界处设置醒目的“反超载超限警示牌”,告诫货客车司机不能超载超限进出芜湖。
(二)2004年4月20日—30日,为实施严格管理措施阶段,初期对超载超限违章行为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查处违章。
1、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部位的整治。在芜湖长江大桥段、G205线芜湖大桥镇红星段、芜宣高速公路东西收费站、S104线芜湖县三元段、S321线繁昌县黄浒段、G318线南陵县石铺段、南陵县烟墩段、芜湖市长江汽车轮渡段等处共设置9个治理超载超限违章检查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检查站的具体工作;芜湖长江大桥段检查站由长江大桥管委会负责牵头落实;芜宣高速公路东收费站由芜湖县政府落实,西收费站由市交通局负责落实;G205线芜湖大桥镇红星段检查站由市交通局负责落实,鸠江区政府配合;芜湖市长江汽车轮渡段由市公路局负责牵头落实。为防止运输车辆“打时间差”、“捉迷藏”,各超载超限检查站(劝阻点)由公安和交通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检查,按职责分工,联合执法;实行24小时三班运作,每班工作人员6人(公安4人,其中检查站所在地公安分(县)局2人、交警2人;交通2人),强化路面执法检查,把好入口,卡住出口,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进市、不出市”。
2、“治理超载超限违章检查站”联合执法时,公安交警对超载超限车辆的认定主要依据《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和货单为准;交通路政部门依据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公路字[2004]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对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及驾驶员,要根据不同情况运用警告、罚款、记分、滞留车辆等措施,并按照“不消除违章不放行”的原则,坚决予以劝返、卸货(客)转运。
3、处理超载超限违章时,检查站执法人员要详细登记违章司机姓名、地址、车辆号牌、行驶路线、违章情节和处罚情况,并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违章记录报市超载超限整治办(每周一报),整治办要将本市车辆和驾驶员违章记录转递主管单位进行追查。对本市货(客)车超载超限违章比较集中的运输单位,由市运管部门及时通报;年检未发现非法改装车辆而上路的,转公安部门进行倒查;对在市区发现的超载超限车辆,按行驶路线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倒查。
4、对运送蔬菜、瓜果、鲜活水产、牲畜的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处罚后即时放行,不给予卸载和劝返处理。
(三)2004年5月1日—6月30日,为实施严格处罚措施阶段,在已有治超治限工作基础上,形成严管重罚态势。
1、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管理手段。在治理超载超限违章检查站联合执法时,发现超限违章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公路法》进行处罚;超载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理,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2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月1日后,有违反《》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检查发现的擅自改装货厢、加高货厢栏板、增加钢板弹簧数、挂车栏板高度超过牵引车栏板高度等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予以纠正,消除违章行为后方可放行。
3、5月1日以后,对大型栏板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在装煤、沙、石料等时,装载物高度超过核定栏板高度的、安装可拆卸栏栅的,一律予以纠正,消除违章行为后放行。对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
4、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运、货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在公安交警依法进行纠正时,不接受处理,拒绝、阻碍公安交警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交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路政部门对超限车辆驾驶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2004年7月1日—30日,巩固提高阶段,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经过3个月时间的严格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后,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整治超载超限工作状况,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制定巩固提高措施,要继续保持工作力度不减,严防超载超限违章反弹回潮,同时做好整治超载超限工作的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到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治理,从根本上解决超载超限这一“顽症”。在整治中各县区政府、成员单位要把治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组织,建立工作责任制。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检查站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步调要一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治超态度要坚决,步调要一致,配合要密切。同时,要把集中治理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超载超限观望者的侥幸心理。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由于县、区之间工作不平衡、步调不一致引发的交通堵塞问题。
(三)整治要文明。在采取切实措施的同时,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激化矛盾;在劝返、纠正超载超限违章行为的同时,要加强疏导,防止引发交通阻塞,损害其他驾驶人员的正当权益。对同一超载超限违章行为已受到处罚但又放行的车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罚款处罚。对自行卸货转运、自行纠正消除违章行为的驾驶人员,要提供方便和帮助。
(四)信息要畅通。治理公路超载超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和转递群众举报,接受群众咨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治超社会信息收集工作,防止集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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