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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本市公路网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控制公路建筑红线,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筑红线的管理。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路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视其街道化发展程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城建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路段,其红线的管理工作由城建、规划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路建筑红线是指公路中心线至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

  本市公路建筑红线的范围为:国道主干线及高速公路不少于75米,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及一级公路不少于35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与乡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红线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与公路建筑红线不一致的,应适用高标准。

  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置公路建筑红线界桩。

  第五条 在国道主干线、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小区和集市的,应当选在公路一侧进行,其离公路最近的建筑物的外缘至公路边沟建筑红线的范围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凡涉及到公路建筑红线的,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对不符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审批部门予以纠正,其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无偿拆除。

  第七条 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一般不得塔建临时性建筑。确需搭建的,搭建单位或个人应先报请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搭建临时性建筑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审查同意的,其搭建的临时性建筑位于省道以上公路两侧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临时占用公路建筑红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位于县、乡道两侧的,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驳回。

  第九条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性建筑,其靠近公路的外缘与公路边沟的最近距离,国道主干线及其连接线不少于20米,国道不少于15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

  第十条 临时性建筑的搭建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应无条件拆除。确因需要延长搭建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实地复查后,换发《许可证》。其中位于省道以上公路两侧的应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性建筑遇公路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期间,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本办法要求,对建设路段的公路建筑红线进行控制,迁建建筑应安置在公路建筑红线之外,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其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已建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持产权证或有关报建证明文件到所属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或经审核登记允许暂时保留的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筑红线控制情况的巡查工作。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红线违章案件由违章发生地县级公路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市公路管理门裁定。省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擅自修(搭)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其承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

  (二)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擅自改建、扩建和重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纠正,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对逾期不纠正的,予以强制纠正,并由其承担强制纠正所需费用。

  (三)原有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上述违章行为,造成路产损失的,可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予以修复或缴纳修理费。

  第十七条 有其他违章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公路管理部门均应作出《违章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国道主干线”是指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同三高速公路宁波段等列入国家国道主干线规划的公路。甬金一级汽车专用道宁波段,按照国道主干线标准控制。

  “国道主干线连接线”是指国道主干线与市及各县(市)、区的连接线以及宁骆线。

  “主要县道”是指江南公路、通途路、余夫公路及规划中的绕城公路、环海沿线公路及其它4车道以上的县道公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是国家2000年前重点建设的“两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规划建设中的公路主骨架。它的建设,对于促进我省沿海地区经济腾飞具有重大意义。该段高速公路起自北仓大契镇,终点为宁海麻岙岭,全长122.145公里。沿线主要控制点为:大契、五乡、潘火、姜山、西坞、梅林、冠庄、桑州岭、麻岙岭。其中大契至西坞段48.527公里将于今年动工。

  为了确保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实施对其沿线走廊地带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划定该段高速公路建筑红线并设立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筑红线范围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75米。其中,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5米,属建设用地范围,为不准建设区;公路中心线两侧25米至75米,属发展用地和环境保护用地范围,为控制建设区。具体范围按公路施工图确定的走向划定。

  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控制区范围为:以高速公路主、支线立交中心点为圆心,1500米为半径的周边区域。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高速公路不准建设区内严禁搭建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多年生植物;在控制建设区内严禁新建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违反本通知规定任意搭建和种植的,一律予以无偿拆(清)除。

  三、互通立交处控制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集中建设、配套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由市计委、交通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土管局、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环保局、电力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编制《互通立交处控制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着重研究制定控制区经济发展思路、路网框架、供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重点开发区块的选址定位、功能性质、产业方向、用地规模等方案。今后,在控制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纲要》。在《规划纲要》未完成之前,暂不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为促使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设的社会效益迅速转化为对该段高速公路物再投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互通立交处控制区内新批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必须参与该段高速公路的投资,其比例为每亩5万元,投资期限5年,到期偿还本息。项目业主凭出资证明书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建筑红线及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的控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章建筑,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要随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控制情况。各级路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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