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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并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照此执行。

  随着我市公路建养工作量的增长和公路原材料价格的调整,目前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已不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这次对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后,各有关方面要从大局出发,讲清情况,做好思想工作,使养路费征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管好用好养路资金,尽快改变现有公路设施失修失养和标准偏低的状况,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公路交通运输是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市公路建养工作虽然得到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但公路设施失修失养和标准偏低的状况仍无较大改善,其主要原因是养路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国家“以路养路”的原则,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主要依靠养路费收入。我市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是全国省市中最低的,而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陆续有所调整,收不抵支的状况越来越突出。按现行征收标准计征的养路费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面对养路资金的需求。为此,拟对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养路费征收标准

  1.费率方面:原规定按营运收入总额百分之八计征的,调整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其他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各种车辆,一律按原费率的百分之一百六十二点五计算征收。

  2.费额方面:原规定按核定载重吨位每月每吨五十七元计征的,调整为按每月每吨八十五元计征;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每月每吨按二十二元八角计征的,调整为按每月每吨三十四元计征(即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其他按费额计征养路费的各种车辆,一律按原费额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九点一计算征收。

  二、养路费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征”的规定,对个体、集体和合资企业(包括与外地和外国合资)经营的出租汽车,按调整后的费额计征养路费。本市全民企业经营的出租汽车,缓征养路费。

  三、调整后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津革发(1980)26号《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1984)25号《<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除其中的费率、费额和征收范围部分予以调整外,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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