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6)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附  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备注
    1 一般规定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第 4.4和5.3条要求
    5 耐透水性试验 第 5.4.1条要求
    6 耐撞击试验 第5.4.2条要求 仅IVA级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7 耐燃油试验 第5.4.3.1条要求
    8 耐润滑油试验 第 5.4.3.2条要求
    9 耐腐蚀性试验 第 5.4.4条要求
    10 镜背试验 第 5.4.5条要求 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反射器
    11 耐热性试验 第 5.4.6条要求
    以上检测项目型式试验时按第10.3条判定,监督抽样时按第10.4条判定。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  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