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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