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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