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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 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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