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结构,发生应承担责任
【案情】
2005年1月2日,某建筑公司司机梁某受公司指派重型运货卡车到某市的钢厂运钢筋。公司为此提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了超长通行证。为运输需要,张某将驾驶的卡车作了改装,又将一节四轮车架与车后架连接。梁某驾驶该经过自行改装的卡车于2日晚间到达钢厂,装上了长达25米的钢筋。装货后,梁某为赶时间,准备连夜返回公司。当其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于某正好骑自行车通过该路口。由于天黑,路口又没有照明设备,视线模糊,于某见卡车车头已过,误认为该车已全部通过,就骑车从该卡车后面横穿马路,不慎撞在车架与加长的自接车架的结合部。由于惯性,于某连人带车倒在卡车的车轮下,被自接车架的右侧两轮碾札,于某当场死亡。经当地的机动车检测部门检测,证实该肇事的安全机件不合格,所载的超长钢筋未按有关规定配置警示灯。于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梁某和所在的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在出车前已经申请了超长通行证,自己没有过失,是于某不认真看路,自己撞在车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自己不应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梁某虽然持有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长通行证,但该车属于未经登记的擅自改装车辆,且其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梁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是经过非法改装的车辆,安全性能差的情况下,本应当更加注意,谨慎行驶,但其未对路边的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加以注意,没有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对此次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梁某驾驶擅自加长的车辆运输超长钢筋在夜间行驶,车辆加长部分没有配置相应的警示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的车辆,车辆的安全性能差,存在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表面上看,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其过失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货物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部分安装警示灯,于某误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才横穿马路,恰好撞在车后架与四轮车架的结合部,这说明于某按照自己的常识,对车辆结构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由于天黑,又没有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特殊情况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提示】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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