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满东曾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保安。2008年10月,赵雷驾驶一辆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的重型大货车,由满东所在的物流公司大门驶出,满东在货车驶出后正要关闭大门,这时赵雷驶出后向右拐时遇坑洼路面受阻,在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未观察车后情况,大货车后部将大门撞倒并将满东压在了下面,造成满东颈6/7骨折脱位全瘫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雷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认定,满东为一级伤残,同时需要进行完全护理。
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别投保牵引车和挂车的两家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各承担赔偿责任12万余元。另外,满东还将物流公司以及司机赵雷和两个合伙人庄某、钱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110余万元。
庭审中,原告满东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医疗费票据在内的共9份证据,各被告也均提出各自的抗辩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依法予以采纳。作为交强险保险人的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各自赔偿12万元。被告赵雷、钱某、庄某共同赔偿满东、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3万余元。而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及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对赵雷、钱某、庄某共同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鲍宏声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已确认被告赵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满东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满东应当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赵雷所驾驶的重型半挂大货车系其与庄某、钱某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合伙经营,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赵雷驾驶该车辆所履行的亦为合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雷、钱某、庄某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挂靠人以及该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在该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与赵雷、钱某、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本次事故系牵引车与挂车共同作用所致,且该两部分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满东的损失予以赔偿。
【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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