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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兼职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插图/陈海插图/陈海   公司“中层”瞒东家 偷偷兼职挣外快 现有政策不允许 违反合同得担责———

  读者咨询小

  赵在一家广告公司做策划工作,属于中层管理人员。另外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也欣赏小赵的才华,准备聘用小赵为市场部经理。目前,小赵已与这家私企的人事部主管谈妥,将在该单位的工作作为自己的第二职业。

  小赵想咨询一下,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是否应签订?第二个单位应如何为这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政策解读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依法的人员,所以单位招用从事第二职业人员是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的,也就不存在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了。

  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终止、解除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小赵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家私营企业是不得招用他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从业人员在每一个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小时,则可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这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分别与之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员工按小时支付工资,其工资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非全日制员工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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