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开燃油助力车的受害人自行承担30%的损失。
今年2月26日凌晨,李某汽车在南昌市上窑湾由南向西左拐弯到站前西路,遇小张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由西向东直行驶,双方发生相撞,造成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张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凭发票)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继续治疗费5000元;自出院之日起,全休六个月。小车在人保南昌某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后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小张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南昌某支公司在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15万元,超出两险理赔的部分由个体老板李某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老板李某在驾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个体老板李某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小张损失应承担其相应责任,鉴于小车已向人保南昌某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故人保南昌某支公司应在其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小张的赔付责任。小张无驾驶证驾驶燃油助力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小张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也应承担其相应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人保南昌某支公司从强制险中赔付小张医疗费、精神损害等11万元,从商业险中赔付小张医疗等费用等合计4万元的70%,扣除15%的免赔率,即支付小张23800元;个体老板李某赔偿小张医疗费等4万元的70%的15%,即支付小张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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