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获悉,一起发生在2008年6月25日的交通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在历时两年后尘埃落定。逃逸司机刘某最终获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共计人民币114万元。
2008年6月25日20时15分许,家住潍坊高新区的刘某仅持有C1驾照,认为车技不错的他不顾的规定,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金杯”普通客车出门。
当他驾车沿新华路由北向南上路,行驶至民生东街与新华路路口附近时,将步行至此处道内的一对夫妻穆先生和邹女士撞倒,穆先生当场不省人事,而其妻邹女士被撞至路东侧倒地后,正好王某受朱某雇佣,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将邹女士的双腿碾压,造成其腿部重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畏罪弃车逃离了现场,市民随后报警和呼叫了120救护车。然而,当穆先生被送往医院后,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50分死亡。其妻邹女士也由于腿部被货车碾压导致重伤,最终截肢构成了三级伤残。次日凌晨3时许,肇事者刘某因不堪良心的谴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潍坊奎文交警大队认定,在被告人刘某和穆先生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穆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而在被告人刘某、王某和邹女士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女士和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年12月,法院一审做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已发生法律效力。去年4月,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某、朱某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该案被发回法院重审。
法院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刘某赔偿穆先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赔偿邹女士各项经济损失68万余元;被告人朱某赔偿邹女士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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