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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达成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175万天价赔偿协议达成背后

  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近日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

  相较于以往一般同类案件最多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175万可称天价。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公司职员王某一辆轻型货车行至雅安市雨城区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龚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王某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龚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龚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王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龚某送往医院抢救。

  龚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至今对外界也只有一点点的神智反应。

  2007年12月23日,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完全责任。

  龚某受伤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理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55753元,其中肇事者王某已支付45万元。

  2008年9月17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为一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作了鉴定,鉴定龚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

  据承办此案的双流法院华阳法庭的法官李庆梅介绍,2009年1月16日,华阳法庭受理了龚某诉货车所属某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龚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前期已经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和部分各种规定的补助费50万元,伤残补助金40万元,护理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60万元,残疾人用具费5万元,营养费20万元及必须的护理用品费20万元,财产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50.50万元。

  法庭上,被告所属某公司对龚某的遭遇表达了同情和遗憾,对龚某家人诉请赔偿的项目也没有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异议,认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司难以接受。当事双方在法庭上一番争议后,没有达成赔偿共识。

  鉴于案情明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法官依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赡养费等费用共计175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5万元,被告现应实际支付原告130万元。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被告方已付清所有赔偿款。

  一起交通事故,获得175万元的赔偿。人们不禁要问———这起车祸赔偿金为何如此之高?

  “可能是175万这个数字给大家的印象比较深刻吧,但其实此案与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相比,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双流法院华阳法庭庭长王文华对记者说,本案中,肇事方有足够的赔付能力,本着自愿和更好地保护事故伤残者权益的原则,法院作出了调解。如果被告方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是不可能赔这么多的,对原告的权益保护只能寻求其他救济渠道。需要强调的是,调解结果是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法律并不会因为的不同而有不同。

  王文华认为,除了175万这个数字之外,此案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很值得关注和探讨。

  王文华作了这样一个假设:如果在本案中,货车同时撞上了两个人,一个一级伤残,一个死亡,怎么办?实际的结果是,他们在民事赔偿的赔付金额上将相差甚远,死者的赔偿可能在25万元左右,而伤者的赔偿额可能会是死者的几倍。这样,是不是会使人产生一个认识:撞伤不如撞死?

  事实上,针对此案,社会上就有不少人持有这样的看法。在以往的交通事故中,也曾发生过肇事司机撞伤行人后,又故意将伤者碾轧致死的事。其主观认识就是干脆撞死赔钱了事,不仅少了麻烦,赔偿金额也远低于撞伤。

  “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王文华说,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来讲并无主观故意。但撞伤行人之后,再开回来碾轧其致死,跟拿一把刀杀死受伤者并无二致,区别只在于使用了不同的凶器。这是一种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行为,是故意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撞伤不如撞死”的看法有严重误区,持这种看法的人并没有真正搞清楚,普通的交通肇事有可能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导致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

  王文华表示,仅华阳法庭,交通事故案件就已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时令人非常头疼。本案中,被告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因而取得了满意的司法效果。但如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无履行能力,应该怎么办?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因城乡身份差别导致的赔付标准不一,也就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这些问题也都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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