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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人亡赔偿对象不同可否合并审理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案情】

  去年12月4日,和某客车与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屈某和货车乘员谢某死亡,另有客车乘员唐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屈某负事故的,和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屈某的父母把和某及客车、货车挂靠的公司,以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55万余元,其中请求客车按照道路损害赔偿,请求货车按照雇员受害赔偿。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合议庭对应否一案合并审理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合并审理。理由是: “一案一诉”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成文的规则,本案涉及雇员受害和交通事故损害两个性质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而且赔偿义务人为不同法律关系指向的不连带的不同主体,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交错,适用的法律和归责原则各不相同,应向原告释明后择一先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理由是: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现在法院都倡导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只要受诉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并审理不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不便时,法院都可以合并一案审理。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上有牵连,是可分之诉。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可见,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

  本案原告的多项诉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的,且受诉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决定合并审理,这样既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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