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权利的则产,如间接的财产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实体处理有极大的影响。在国外,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的立法例分为三种:一是采过错责任;二是采推定过错责任:三是采无过错责任②。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②。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多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我国现行的《办法》,采用的就是此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责任”作为民法理论体系的四大支柱(地位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之一,在人类社会长达二千多年的历史中得到全面确认。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性质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践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作用于:1、处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因为行为人有过错,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形中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人们遵守交通法规起到教育作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因行为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为人的赔偿,能使受害人损失得到补偿和救济。消极作用在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视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要对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受偿。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行为人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有时会使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更加苦不堪言,导致矛盾扩大化,产生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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