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超速惹祸3死2伤 肇事司机被判赔偿90万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李强(化名)的上诉请求被驳回,被判赔偿三名在车祸中丧生的死者家属90余万元。据称,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在北京乃至全国单起赔偿额最高的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

  2004年8月27日下午,李强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来不及采取措施,轧在散放于路面上的雨水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的富康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女,殁年51岁)、相某(女,殁年23岁)、张某(女,殁年17 岁)、薛某(女,41岁)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薛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强让同车的同伴,后于同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李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事实和肇事司机李强在案发后的表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名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91.6万元。

  判决后,李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其行驶的道路上有散落的雨水井盖所致,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原判认定其超速行驶不妥,因路口限速标志摆放不合理,致使其未看到限速标志。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依据的《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李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针对刘某、相某、张某、杨某、薛某而言,上述五人在本起交通肇事中,均未有违章行为,均是受害者。在无其他行为人违章的前提下,海淀交通支队依法作出李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李强所驾驶的车辆确实轧在散放在道路上的雨水井盖,但轧上井盖是否必然导致该案的发生,缺乏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却能证明李强在肇事时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标志,因李强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次肇事的一个原因,李强上诉提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井盖引起的,理由不充分。驾驶员驾车行驶是一项危险作业,其有义务随时注意道路上的各种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李强曾供述其对该肇事路段是熟悉的,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主路由北向南方向设有明显的限速60公里/小时交通标志牌,李强不能因其未看到限速标志牌而成为其违章超速驾驶的抗辩理由。李强由于超速驾驶,致使其遇到紧急情况后,尽管已采取措施,但已不可避免,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此李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所依据的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瑕疵,因为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先后作出的两份鉴定书,均有相同的鉴定人员,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故该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而法院认为,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虽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鉴定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准确性,对该瑕疵辩护人亦未向法庭提供其影响该案公正性、准确性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