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没咱的事。咱农村和城市不一样。俺常看父母。等老人病了,当然去伺候了,花钱的事再说。费用是儿子分担。农妇来的父亲有公费医疗,她分担了丧葬费用,但即使如此,她并没有权。她说:父亲看病,他有医疗费,公家报销,儿子都不用管。去世时,写账的多(指给慰问金的人多),俺们姐仨一人写了300元,在当时都是最高的,给哥哥们脸上增光。哥哥们最后分钱、分遗产。
菊的说法表明,当她自己的父母得病去世时,女儿只是在父母得病时去伺候,在父母去世时给慰问金或丧葬费,当然也分不到财产;在她的婆婆得病时,也主要是儿子(她的丈夫,丈夫的兄弟)花钱,女儿(大姑子、小姑子)的花费是象征性的。她说:都是儿子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生病时儿子拿钱,女儿伺候。俺爹去世时,亲友送的纸礼儿(慰问金),都给儿子。一般不多,有几千到一万多。女儿分不到钱,还要给儿子写纸礼。以前少,现在一年比一年多,现在写账都到1500元了。俺婆婆病时,花了一万多,也是俺家和大伯哥负责,几个大姑子、小姑子一分钱没花,连她们这些日子的吃喝住用都是俺们负担。婆婆去世时,几个大姑姐写账300元,(少得)被村里人笑话。俺娘家爹是去年死的,俺写了600块钱——俺姐姐非要写600,俺是想多写些钱,写1000,她们不干。结果俺三个兄弟把俩姐姐撵出(家门)去了。在坟上还骂她们,没骂俺。他们知道俺是想多拿钱的。姑娘家写账多,儿子们脸上光彩。有时,女儿因为特殊原因也负担赡养费用,但是这只是例外,她也并不会因此而获得财产继承权。英就属于这种情况,她说: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的医药费我和哥哥各承担一半。因为我有工作,能挣钱。哥哥是农民,日子穷。因为这事,嫂子一直对我很好。
荣:财产哥哥和弟弟分。没有俺们女孩的份。
国:女儿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在财产继承上是没有的。养老也是儿子全都负责。
胜:打老辈子传下来的规矩,闺女哪有继承权啊!你问这个不是闲的吗(意思是:这还用问吗)?(父母病了谁拿钱)儿子拿。谁让他们是小子?俺要是小子,俺也拿。
臣: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重病或去世的费用)儿子负担。女儿去伺候。
有的女人不但没有觉得女儿没有继承权的习俗有什么不妥之处,还按照男权社会的思维逻辑推出女儿觊觎父母的财产是一种要不得的让人耻笑的想法。敏(小学教师)说:
那不挣钱的闺女还没继承权哩,俺这挣工资的要是光琢磨老人撇下的旧房,不让人笑话啊!养这种闺女有嘛(什么)用?照顾(老人)是肯定的。费用咱这里的习惯就是小子管。到老人不在了,办丧事写账时,闺女多写点儿钱就行了。
树:女儿哪来的继承权?就说你吧(调查员),你是闺女家,将来你老人不在了,你好意思回来跟你兄弟分家产啊?你家三套房,给你一套,你好意思带着女婿来住啊?父母病了,闺女伺候,小子花钱。
亮:财产儿子继承。俺光管伺候,不管花钱。有他们(儿子)了,哪个也比俺混得强,哪用着俺的。别说俺没有,就是有,也不拿钱。
喜:女儿没有继承权。儿子分担费用。这是传统。
平(35岁,村里大商店主):闺女哪来的继承权?再说,当父母的把家产给闺女,自己心里也不舒服,感觉是把自己家的产业给外人了。要不老辈子时,没闺女的户家,宁肯把家产给侄子、堂兄弟,也不给自己的闺女呢!我常看(望)父母。等老人病了,当然去伺候了,花钱的事再说。费用是儿子分担。
立:男的继承。女的哪有资格继承?费用儿子分担。
生:农村老人去世,继承权是儿子儿媳的。闺女伺候,儿子拿钱。
自由恋爱与人“私奔”的耀:俺家情况特殊(指与父母脱离关系),就算不特殊,女孩也没有继承权。费用儿子分担。
凤:东西钱财都是儿子的。在老人眼里,女儿是外人, 不是自家人。费用儿子分担。
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谁家的家业舍得给外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费用由儿子分担。
只有那些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才能将财产传给女性。守的家里没男孩,她只有一个妹妹。她们姐妹俩都嫁给了本村的小伙子,所以破例可以继承家庭财产:有继承权,和妹妹均分各种费用。青的情况类似:家里没男孩,有继承权。
按照,夫妻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且配偶和子女都是家庭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后村,存在财产不仅不给女儿而且不给妻子的情况。妻妾共处的来的家庭共有三个儿子(妻两个儿子,妾一个儿子),她的丈夫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三个面粉厂给一个儿子一个,不打算给妻妾留。配偶没有财产继承权,都给儿子。这种做法隐含的意义是:儿子是自家的骨血,而配偶是外人。他说过,这三个面粉厂,将来按赚钱情况,分给三个小子。没偏没向,一人一个。俺和他那一个,都没资格分财产。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继承法的,因为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这里,习俗又一次压倒了法律。一位19世纪的西方观察家对中国人的养老留有这样的印象:“从理论上讲,中国人对于尊敬老年人的确附加了重要意义……儿子也确实在赡养年老的父母。但就我经验所及,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爱或尊重可言。这一责任与其说是源于真正的情感,倒不如说是源于中国的继承法,后者除了规定财产的传承外,还授予一家之主终身对其家人拥有并行使某些权力和特权。”
这位观察者看到了中国文化中继承与赡养的互换关系。赡养则继承,不赡养则不继承,这个逻辑虽然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却是现实生活的逻辑,习俗的逻辑。既然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也就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我们看到农村女儿和儿子继承权的不平等以及与之配套的观念习俗时,应当看到其背后的逻辑,即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的制度排上的区别。这是婚姻制度、婚后居处制度的必然结果,不是仅仅法律条文的改变就能改变得了的。
此外,也由于婚后居处制度的安排,农村的父母会认为女儿是别人家的人,或早晚要从家人变成外人,财产当然不能给外人,于是出现宁给侄子不给女儿的怪异想法。难怪村妇平说:“没儿子的户家,宁肯把家产给侄子、堂兄弟,也不给自己的闺女呢!”其实,从把女儿当外人的逻辑出发,财产宁给侄子不给女儿就一点也不怪异,而是很自然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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