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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受教育权和抚养义务问(2)
www.110.com 2010-07-10 1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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