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汉申请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黄老汉(化名)夫妇生有3个子女:黄老大、黄老二和黄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黄老汉夫妇向合肥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全部给老二继承,当时因故公证处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黄老汉夫妇再次提出遗嘱公证申请,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证处随后指派公证员张某承办、另一名公证员协办此项事宜。同年9月9日,该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加盖公证处印章的第189号公证书,并送达黄老汉夫妇处。黄老汉临终前,将该公证遗嘱交付给了老二。
法院认定:公证书没有效力
黄老汉夫妇相继去世后不久,老大、老三向老二提出了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主张。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大和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市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不具有公证效力,应认定该两处房产系黄老汉夫妇遗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门面房由老二继承,住房由老大与老三继承。
老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驳回,理由与一审判决几乎一样———老二无证据证实1991年9月9日合肥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黄老汉在场,及遗嘱系黄老汉夫妇亲口所述或在遗嘱上盖章,故该公证书程序不合法,依据材料不真实,同时也无材料证明合肥市公证处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因而该公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老二主张的根据。
官司打到这一步,老二颇感委屈,他怎么也不相信,白纸黑字的公证书会没有效力。于是他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司法部门:公证书合法有效
第189号公证书有没有证据效力是此案的关键。实际上,早在老大、老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两人就要求合肥市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但被否决,继而他们又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都是不予撤销。眼看这边无望,老大、老三遂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第189号公证书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公证书,但不久即被二审法院否定,因为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行政权力,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此公证书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老大、老三两人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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