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明确什么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被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的刑罚(拘役、有期徒刑、缓期徒刑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也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劳动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三)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了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重点明确如下几个问题:
1、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具体标准按通常标准执行,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但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忽视这一个程序而发生争议)。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而劳动者不同意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意见的,属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达成统一的变更意见,不能视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可以免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4、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
系的,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1、2种情形支付补偿最高为12个月工资,第3种情形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四)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企业员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已经进入法定程序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企业处在法定整顿期间内。
2、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此问题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具体标准是什么?谁有权认定标准?一般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认定。
3、用人单位决定裁减员工应经过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及工会、职工意见;给裁减人员支付补偿、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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