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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职工讨要补偿费(2)
www.110.com 2010-07-13 18:01

  协议解除前的补偿金需支付

  据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莫千兴介绍,张先生认为该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向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支付赔偿的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及违约金。该公司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口头向张某表示过不用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2004年9月30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保密协议,并已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在2008年1月起将原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支付也予以采纳。某公司主张2008年9月30日与张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明确告知其不需竞业限制也不支付补偿费,但在张某否认后,该公司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仲裁委员会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某公司应如约履行。

  在2008年11月28日,某公司经书面告知张某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表明该公司不再对张某设定保密义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保密协议解除,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要求某公司继续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请求事项中的合理部分,仲裁委予以支持。

  根据张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840元,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裁决,该公司应在五日内支付张某2008年10月、11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840元(11840元×50%×2)。

  午报记者 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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