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只约定职工义务不具约束力
www.110.com 2010-08-18 14:19

    2006年3月,孙某到某科技公司担任营销经理一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孙某违反保密义务责任,却未约定期限补偿金的支付等问题。2009年3月,双方因发生争议,科技公司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但未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月,孙某以其妻的名义成立了一家科技信息公司。科技公司知悉后,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向济南市历城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孙某支付。最终,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请求。

    评析:依据《》的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需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不支付,竞业限制条款不成立,劳动者不受其约束。本案中,科技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此协议只约定了孙某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未约定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如何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数额等相关义务,且科技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未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此前提下,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即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未能生效,科技公司要求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