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 上一篇: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 下一篇:浅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问题辨析
-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 ·劳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 ·浅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注意的问题
- ·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或扣押有关证件问题
- ·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争议问题?
-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案例
- ·劳动合同订立出新规 签合同要知己知彼
- ·签定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 ·工人要签劳动合同竟遭停工 困难员工遇生计问题
-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年限辨析
- ·关于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 ·员工应当尊重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变更要注意哪些问题
- ·劳动合同 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 ·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