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2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的80%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的工资如果低于80%,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
辞职,然后起诉单位。根据第46条第1项,你可因单位未支付足额工资获得“经济补偿”。再根据第85条,获得“赔偿金”。
此外,除了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变化3 换岗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专家指出,这表明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变化4 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合同内
有关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要跟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即使迫不得已签了,也要明白这是被禁止的。根据新法第19条,试用期限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万一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你,即视为“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根据第46条第5项可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说法】
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国庆节前,齐小姐一肚子气离开了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满3个月试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最后老总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将她轻松踢走。
由于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
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不要以为这是个别现象,大多常见于保洁员、保安、一线工人等岗位”,律师说,“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故意延长试用期。少给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就全部开除再重新招人”。该名律师分析了新旧劳动法对于齐小姐遭遇的截然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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