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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剥削黑洞”试用期≠白干期(3)
www.110.com 2010-07-13 16:34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首先,虽然公司连续“试用”齐小姐两次,但总共没有超过“6个月”,合法。现行法律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公司无故辞退齐小姐,她也无法起诉单位。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炒鱿鱼”行为尚属“空白”。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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