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采用兼得模式急于工伤救济,使劳动者权益实现更有保障,以实现社会公平。国外的取代救济模式是建立在工伤保险给付标准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的基础上,采用取代模式能保证公平。而我国由于现有经济条件等的限制,工伤保险作用主要在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是不争的事实,且在短期内提高的可能性不大,笔者认为采用兼得模式,对劳动者更有利。
兼得模式的侵权救济目前在立法上规定还不详细具体,操作上似有难题。《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笔者查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1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 次会议通过),却发现其第11 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建议应立即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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